馬治薇涉收陸資選立委 二審認罪違個資法求輕判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前桃園市立委候選人馬治薇涉收中國大陸資助參選,一審認定僅違個資法判刑8月。二審今天開庭,馬治薇認罪違反個資法,請求輕判;被訴國安法及反滲透法部分,仍不認罪。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上午開庭,採不公開審理,庭訊約20分鐘結束。馬治薇在辯護人陳麗玲陪同下,於庭後接受媒體聯訪,並由陳麗玲發言。
陳麗玲指出,今天原本有機會辯論終結定宣判日期,因檢察官追加主張此件涉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5條規定,沒申報繳庫,因未提出違法事證,法官諭知檢方應補充主張,讓被告馬治薇陳述答辯意見,全案候辦。
一審判決後,陳麗玲表示,馬治薇及檢方都提起上訴,馬治薇被控個資法部分認罪,請求輕判,因為類似案件,被告沒有前科,都判6月以下徒刑,得易科罰金,馬治薇在一審被判8月明顯過重。
陳麗玲說,馬治薇被訴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反滲透法部分,一審獲判無罪,請求二審駁回檢方上訴,馬治薇也不認罪,因為這些都不是境外敵對勢力,在中華民國還沒有修法前,都不能將對岸大陸視為境外敵對勢力;同理,她舉例民進黨立委沈伯洋涉收受美國資金,是否也是受到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
全案檢方起訴指出,馬治薇遭指控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名為「冰姐」及「阿浩」的友人資助美元及虛擬貨幣折合約新台幣105萬元,參選民國113年桃園市第一選區立法委員,並回傳國安單位名片及「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等。
一審的桃園地院認為,馬治薇明知「冰姐」與「阿浩」非立法院人員,沒有與中央各部會人員聯繫必要,竟傳輸名冊內大量聯絡資料換取信任,並藉此獲得金錢資助,自有不法所有意圖,審酌馬治薇犯罪後否認犯行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桃園地院認定,馬治薇被訴國家安全法部分,聯絡名冊及調查局、國安局人員名片,都不屬公務機密文書。
至於反滲透法部分,一審指出,尚無積極證據可認「冰姐」與「阿浩」為境外敵對勢力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無法只從2人為中國大陸人士,就認為是滲透來源,因此這部分判決無罪。(編輯:戴光育)1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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