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土地更裁扣押案 鼎越提抗告高院再發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北檢偵辦京華城案,認為柯文哲等人涉違法圖利京華城案容積獎勵20%,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案經北院更二審裁准,鼎越公司三度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
全案緣於,京華城案容積率於柯市府任內暴增到840%,台北地檢署分案偵辦,認定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等人涉違法圖利行為,讓第三人的鼎越開發公司獲有建築容積獎勵率20%的不法利益,屬於犯罪所得應予沒收,經估算不法利益達新台幣111億7023萬6000元。
北檢為保全日後追繳,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扣押鼎越公司所有的台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土地(京華城案土地)。北院一審、更一審均裁准,但遭高院撤銷發回;北院更二審裁准扣押,鼎越公司不服提起抗告,高院今天撤銷更二審裁定並發回。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北院更二審原裁定是依檢察官的聲請,准許扣押本件土地,但犯罪利得扣押的前提,須先予判斷有無「犯罪所得」,而刑法所謂「犯罪所得」,是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的諭知。
高院指出,本案的不法利益應指容積獎勵20%,並不是指本件土地;原裁定如何認定此土地為犯罪所得,得以扣押,以及扣押全部土地,就算是為了保全追徵仍需注意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另一方面,鼎越公司依約必須完成「韌性城市貢獻獎勵」、「智慧城市貢獻獎勵」、「宜居城市貢獻獎勵」的要求後,才能取得容積獎勵,但是鼎越公司是否已依約完成要求而取得容積獎勵20%;如果沒有取得,是否仍得准許扣押。
高院指出,鼎越公司已向台北市政府表示願先暫緩 20%獎勵容積部分的工程,儘速辦理變更設計,因此本件大樓容積獎勵是否仍能存在,上述所指,原裁定並沒有妥適說明。
高院表示,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為有理由,因此將原裁定撤銷發回,由台北地院更裁。(編輯:張銘坤)1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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