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保育署員工駕車違規 騎士身亡父提國賠遭駁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7日電)林業保育署嘉義分署員工高男日前駕車行使公務違規迴轉,造成超速的騎士劉男閃避不及身亡,劉父請求國賠,嘉院今天宣判,因雙方有肇責,強制險金額超出賠償部分,駁回聲請。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任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的高姓男子,於民國112年3月9日中午駕駛小貨車行駛台3線番路鄉路段,因臨停接聽電話後,貿然往右迴車跨越分向限制線欲進入順行車道。
當時,騎機車劉姓男子自對向車道駛至,雖緊急煞車,仍失控人車倒地往前滑行撞擊小貨車車頭下方,因傷重,於同日下午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嘉院表示,高男行使公權力,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身體健康、生命權,高男所屬機關自應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劉父親請求嘉義分署國賠,包括醫療費、喪葬費、機車修理費及精神慰撫金等計新台幣230萬餘元。
嘉院指出,經交通事故鑑定,高男駕車逆向迴車且不當跨越分向限制線,未看清無來往車輛;死者劉男騎機車,行經事故路段,嚴重超速造成煞車閃避不及,同為肇事原因,雙方各應負擔一半肇責,因此,劉父得請求賠償數額應為115萬餘元。
嘉院表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的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以扣除。
因此,劉父因這起車禍事故,而自保險公司領取汽機車強制險給付200萬元,而劉父得請求嘉義分署賠償數額為115萬餘元,扣除強制險給付200萬元後,劉父已無餘額可請求嘉義分署賠償,則駁回國賠請求。(編輯:郭諭儒)1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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