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翔改判無期徒刑 高檢署:應判死將研議上訴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1日電)男子陳彥翔縱火致8家人亡,一審判死刑,二審認定為自首而改判處無期徒刑。高檢署今天說,檢察官認為陳男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無以實現正義,應判處死刑,研議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檢察署新聞稿指出,檢察官認為陳男基於殺人的直接故意,放火致有8名被害人死亡的罪行,已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示的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的罪行。
高檢署表示,陳男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無以實現正義,應予判處死刑,檢察官將於收受判決後,研議提起上訴。
民國111年6月15日晚間9時40分,陳彥翔被控又與父母因家務等問題有衝突,外出買汽油返家後潑灑於輪胎行1樓地板等,再以打火機點燃廚房紙巾丟擲,火勢迅速延燒,導致4名大人與4名小孩葬身火海。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決陳彥翔死刑。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做出判決;本件為憲法法庭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之死刑釋憲判決後,第一件一審宣告死刑上訴二審審理後宣判的案件。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陳男縱火殺害其父母及家人,具有倫理上的特別可非難性,行為手段特別殘酷,屬於最嚴重之犯罪,已達科處死刑程度。
二審指出,陳男坦承縱火,但否認有殺人犯意,依卷證資料所示,陳男因家務及債務問題與父母長期爭吵,多次放話縱火燒家未被當作一回事;案發當天陳男與父母再度爭吵後外出買汽油返家縱火,可見為預謀計畫,即有殺害父母的直接故意。
合議庭審酌,陳男於案發前與其餘被害家人並無衝突,查無殺害其餘被害家人的動機,並參酌他犯後哭喊警員救火及屋內家人等情形,認定他就剝奪屋內3名成人及4名兒童生命,並非直接故意。
合議庭考量,陳男主動向警員坦承犯行,於自首後顯露懊悔,甚至向警員借槍自盡,認為並非只顧自首減刑,坐視被害人的生命損害,也非迫於情勢而不得不坦承犯行,難認他屬於「狡黠陰暴」而自首之人。
二審認為,依照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規定,減輕其刑,綜合參酌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意見,據此撤銷陳男的一審死刑判決,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改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本件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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