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就翁茂鍾炒股案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駁回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5日電)應華炒股案,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翁茂鍾等人涉違反證交法部分無罪,因未上訴定讞。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審判違背法令等,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翁茂鍾、王姓及蔡姓被告涉及的應華炒股案,一審及二審均認定3人行為構成證券交易法的操縱股價罪,分別判處8年、7年2月、9年徒刑。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改依商業會計法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判處翁茂鍾等3人各8月徒刑,因符合減刑而均減為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翁茂鍾等3人涉操縱股價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及王、蔡姓被告均未上訴,翁茂鍾上訴後也撤回,全案確定。
此案判決確定後,監察院、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等單位於民國103年至107年間陸續收到檢舉信,指翁茂鍾在案件審理中,涉以與時任台灣高等法院院長石木欽交情深厚為由關說法官。刑事部分,查無具體貪瀆事證,予以簽結,但查知有司法官於翁茂鍾所涉相關案件審理期間有行為失當情形,函報最高檢察署轉司法院。
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後,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認為此案更一審判決明顯違背法令,且有統一適用法令的必要,促請法務部轉最高檢察署研提非常上訴。
最高檢指出,原確定判決結果使翁茂鍾等人得以脫免操縱股價的重罪,僅受得易科罰金的輕刑,其判決理由又互相矛盾,並嚴重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引發外界對司法審判公正性的質疑。
檢察總長邢泰釗審酌後,認為原確定判決的審判違背法令,雖非對翁茂鍾等人不利,然因涉及最高法院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見解歧異,有提起非常上訴統一適用法令必要,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非常上訴指摘原判決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違反經驗與論理法則、適用法則不當、判決理由不備或矛盾等違法。是對卷內相同證據資料的判斷,依憑己見,或持不同評價,對於事實審法院證據取捨裁量權行使當否所為的指摘,提起非常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編輯:李錫璋)11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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