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肝基因賣過期蛋黃粉 負責人仍判3年8月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1日電)華肝基因公司涉將過期蛋黃粉賣給下游或委請製作保健食品販售,不法獲利近7000萬。但因難證明過期蛋黃粉有害,高雄高分院依詐欺罪,仍判陳姓負責人3年8月。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陳男辯稱自始自終都知道蛋黃粉是民國96年至98年製造,但蛋黃粉在國際上保存年限都是20年,甚至在網路都能買到室溫下保存20年以上蛋黃粉。陳男律師也稱,蛋黃粉長年來經鑑驗均符合標準,檢方也未證明過期蛋黃粉劣化變質,有害人體健康。
不過,法官審酌陳男等5人均明知蛋黃粉過期,但卻為節省成本、減少營業損失,隱匿蛋黃粉過期事實再賣給通路商跟消費者,且銷售時間自100年到108年,除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也損及消費者權益,影響層面甚廣,據此依詐欺等罪判陳男等5人1年8個月至3年8個月不等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審結後,除其中林姓董事長特助兼管理部門主任從2年6個月改判1年8個月,其餘人均維持一審刑度,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位於高雄市的華肝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委請雲林代工廠在民國96年到98年間生產一批蛋黃粉,但保存期限僅1年,陳姓負責人等高層涉將製造及保存期限標籤除去後,賣給下游通路商,或委請不知情代工廠製作成「甘益壯」等28種保健食品對外販售。
全案經民眾於108年5月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舉後,檢調前往搜索查扣蛋黃粉5435公斤、庫存品4萬5746公斤,更查出陳姓負責人、徐姓行銷業務主管、鍾姓研發主任、彭姓倉管人員及林姓董事長特助等公司高層都知悉蛋黃粉已過期10年,卻還是拿來製造保健食品,銷售全台。
高雄地檢署指出,陳姓負責人等人涉違反食安法的罪證不足,且涉詐欺取財罪的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時擇重刑度處理,因此偵結後將陳男等5人依詐欺罪起訴,有關食安法部分不起訴。(編輯:謝雅竹)1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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