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懲戒法院長李伯道涉職場霸凌 個案評鑑不成立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涉在院長期間職場霸凌,以言語羞辱工友及科長,司法院將李男移請個案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李男言行失當,未達重大惡意,未損司法威信,決議不成立。
李伯道去年3月被控性騷擾女部屬,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評議李伯道性騷擾案成立,移請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法評會去年12月間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建議撤職。監察院也通過彈劾,案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將2案併案審理,今年2月間首度開庭,但李伯道未出庭,由委任律師出庭。法官認定此件「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裁定不公開審理。
另外,李伯道被控在懲戒法院院長任內,對於工友及科長為處理私務提出請假時,出言駁斥、質問,使2人請假受到不必要的阻礙。
李伯道被控於工友等2人未達其工作要求時,動輒指責,竟以「妳頭殼是裝什麼(台語)」及「讓機關蒙羞」等詞予以責備,李男職場上言詞、態度致2人感到畏懼,承受身心壓力。
司法院認定,李男言行失當,冒犯、羞辱及貶損工友等2人的人格尊嚴,已逾合理必要程度,損害友善職場,將李男移請法評會進行個案評鑑。
法評會日前認定,李男確實言行失當,但審酌他身為懲戒法院院長,為統籌院務及推展公務行政之目的,對2人所為言行不具重大惡意,應為其個人領導統御的處事風格,且此行為屬於法院內部管理措施失當,未損及司法威信,也未影響一般民眾的權益保障。
法評會審酌,李伯道整體行為的態樣、目的、方式、頻率、人數、受侵害的權利及所造成影響等一切情形,認定此件職場霸凌情節尚非重大,且與法官法規定要件不符,決議請求不成立。(編輯:戴光育)11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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