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高球場勞資案外案 子公司興訟撤銷工會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美麗華高球場因企業分割衍生多起勞資訴訟。分割設立子公司的杏美公司不滿新北巿府核准設立杏美公司企業工會,提起撤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杏美公司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間分割設立杏美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也召開會員大會,通過更名、修改章程,變更組織為「新北市美 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並向新北巿政府申請變更組織換發證書獲准。
後來,因美麗華公司將所屬勞工、工會會員多人移轉至新成立的杏美等子公司,且工會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分立成立新北市杏美公司企業工會,並向新北巿政府申請核發立案證書。
新北巿政府審查後,於111年5月底發函核准杏美公司企業工會設立登記,並發給立案證書;杏美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動部駁回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杏美公司主張,縱使工會是採分立方式設立,勞工仍須達30人以上,才可以設立工會,而杏美公司的勞工人數並未達30人,新北巿政府本件核准有誤,應予撤銷。
法院認定,已存在的工會予以合併或分立,並因而成立新工會,因均有其原有會員為基礎,因此已排除「勞工30人以上的連署發起」及「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的要件。
法院指出,主管機關不用再就新成立的工會是否是經「勞工30人以上連署發起」而進行審查,新成立的工會只須依工會法第11條規定擬定章程、召開成立大會及檢具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即可。
合議庭指出,依據杏美公司主張,若雇主只要刻意不補足子公司勞工人數至30人以上,原企業工會成員就永遠不可能在各別子公司成立該子公司的企業工會,如此解 釋結果,顯然無視憲法及工會法保障勞動結社權的意旨,本件杏美公司主張無理由,判決敗訴。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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