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打手基地鬥毆釀1死 管理者二審判4年6月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3日電)管男在台中成立打手訓練基地,連男因嫌隙,3年前帶同夥到基地毆打管男,連男反遭基地成員圍毆致死,一審管男被依殺人罪判17年,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今天改判4年6月,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管男自民國106年10月起,成立管理位於台中市大雅區的1處打手訓練基地,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恐嚇他人,並組成具有持續性、結構性的暴力犯罪組織。
管男與連男因先前籌設訓練基地等問題而生糾紛,連男心有不平,於110年2月1日與施男等7人,備妥鎮暴空氣槍、鐵鎚及開山刀等物闖入基地內,連男等人喝令在場人不准動,命他們蹲下或趴下,再由連男等人分持開山刀砍向管男手腳及以鐵鎚痛毆,造成管男身體受有多處深度撕裂傷、骨折等傷害。
連男方等多人見目的已達成,陸續離開基地乘小客車離去,僅連男、施男與謝男等3人仍在基地內,基地內成員仗著人多勢大,分持鐵管、鋁管等物共同毆打連男等3人。
警方獲報後趕至現場,發現連男、施男昏迷在地,謝男滿臉血跡坐在施男旁,立刻聯繫救護送醫救治,施男、謝男倖免一死,連男則於到院前死亡,全案共造成1死3傷。經檢方偵辦後,依殺人等罪將管男等26人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審理時,認定管男為主謀,指示基地成員林男、方姓少年殺害連男,判處管男17年徒刑,其餘基地13名成員13年8月至15年6月不等徒刑。
案經管男等人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經被告及證人陳述,及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證據資料,管男遭連男等人重傷害後,已經受傷嚴重,基地成員是主動反擊,非基於管男的指揮行為,無法證明涉嫌殺人罪。
合議庭審酌,管男成立主持犯罪組織,期間並積極吸收犯罪組織成員,成員多達20餘人,且造成連男因案件死亡,至今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今天改依主持犯罪組織罪,判處管男4年6月徒刑,其餘成員依殺人等罪,判處12年至14年徒刑,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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