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競選幹部涉賄 鍾東錦二審當選有效確定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3日電)苗栗地檢署111年選舉偵辦大湖鄉「四合一」賄選案,對無黨籍苗栗縣長鍾東錦提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一審判決駁回,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今天宣判駁回、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陳男為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苗栗縣長參選人鍾東錦及大湖鄉長參選人傅松琳的大湖鄉聯合競總主委,他為讓傅松琳、大湖村長參選人傅顯榮、大湖鄉民代表參選人謝見德與林裕欽當選,以1票新台幣1000元代價與丘姓、林姓選民買票賄選行為。
選舉結果,鍾東錦、傅顯榮、謝見德與林裕欽當選。
刑事部分,苗栗地院一審判決,陳男觸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去年11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事部分,苗栗地檢署斟酌過去法院見解認為候選人本人、親屬、競選團隊等所為的賄選行為,效力及於當選人,依法對縣長鍾東錦、大湖村長傅顯榮、大湖鄉民代表謝見德與林裕欽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陳姓男子於選前某日交付現金1萬4000元請丘姓女子協助買票,但依丘女歷次陳述、收賄選民證述及住處監視器影片可知,陳男僅請託丘女協助為傅顯榮、傅松琳、謝見德等人買票,買票未包含鍾東錦、林裕欽的選票在內。
苗栗地院去年7月一審宣判,謝見德、傅顯榮當選無效;鍾東錦、林裕欽部分,原告之訴駁回。
全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今天宣判鍾東錦部分,檢方上訴駁回、當選有效,全案確定。(編輯:郭諭儒)11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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