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多強制工作4個月 竹檢遭判國賠36萬元確定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日電)被宣告強制工作3年的彭姓受刑人獲免予強制工作,但因竹檢承辦書記官延誤4個月才發公文,讓彭男多強制工作4個月,彭男請求國賠。一審判竹檢免賠,二審改判賠36萬元確定。
一審的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彭男提告主張,他因案被判刑並宣告入監執行前強制工作3年確定,民國103年5月間到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
彭男表示,泰源技訓所105年10月間發函新竹地檢署,並轉請台灣高等檢察署報請免予強制工作,但竹檢承辦書記官遲至106年2月間發文高檢署,經高檢署向法院聲請裁定,他於同年3月間免予強制工作。
他指出,竹檢行政遲延公文達4個月,導致他多強制工作4個月,並延後他的本刑執行,已不法侵害他的人身自由,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60萬元。
竹檢抗辯表示,高檢署刑罰執行手冊內規定聲請免予強制工作的部分,並未規定辦理時限,書記官遲延發文與彭男的損害沒有因果關係。
一審認為,書記官不當積壓公文,情節重大,已被竹檢懲處,且法務部「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即規定「有關保安處分事件的聲請,檢察官應於接受卷證或聲請書狀等隔日起10天內處理」,認定彭男主張有理由。
一審指出,由於彭男106年5月間獲悉公文延誤,卻遲至於108年7月間請求國賠,已逾越2年請求時效,因此判決彭男敗訴。
彭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彭男人身自由確實被侵害,竹檢應負國賠責任;另外,彭男雖獲悉公文延誤,卻無法確定延誤單位,請求權仍未逾越,據此判決竹檢應賠償36萬元,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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