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竹縣議員范振龍涉賄選 判刑3年2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5日電)前國民黨新竹縣議員范振龍被控選舉時請託宗親現金買票,一審依交付賄賂罪判刑2年並緩刑。二審改判刑3年2月,不給緩刑,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而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
此外,范振龍去年6月宣誓就職,新竹地檢署向新竹地方法院對范振龍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於去年9月判決當選無效,全案因范振龍放棄上訴而確定。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范振龍於民國111年9月間登記為111年新竹縣第2選舉區縣議員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請託宗親在新竹縣湖口鄉進行現金買票;此名宗親也請託他人協助買票,以每票新台幣500至1000元不等現金向多人買票,並約定投票給范振龍。
一審合議庭認為,賄選是敗壞選風的主要根源,抹滅民主政治的真意,考量范振龍坦承犯行、素行良好、非惡性重大,所交付賄賂金額有別於集團性、組織性賄選,應無再犯之虞,因此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一審認為,范振龍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交付賄賂罪,事證明確,判處范振龍2年徒刑,並宣告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100萬元,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4年,扣案賄賂9萬5500員沒收。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改認定,范振龍曾擔任過多次民意代表,應知悉賄選對民主的傷害,為求當選而交付賄賂以賄選,行為顯有不該,嚴重破壞選舉制度、民主政治,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二審指出,原判決以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並不恰當,因此撤銷原判,依同罪判處范振龍3年2月徒刑,不給緩刑,褫奪公權4年。
范振龍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背法令,量刑妥適,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編輯:方沛清)1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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