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翻天」送審未過 文化部追討輔導金勝訴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導演葉斯光以拍攝電影「哭翻天」獲文化部核准發輔導補助金新台幣210萬元,但影片送審未過,文化部撤銷受領資格並追討輔導金未果興訟。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判文化部勝訴確定。
判決指出,導演葉斯光以約拿戲影電影有限公司(後改名未來城市有限公司)企劃拍攝電影「哭翻天」,於民國100年間獲行政院新聞局(現為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核准補助給予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共計210萬元。
判決指出,電影拍攝完成後,依當時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於103年間送至文化部審核,經輔導金評選小組決議未通過,後來修改再送審核,仍遭認定拍攝的影片未達基礎標準而未通過。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104年12月間做出行政處分,撤銷本件輔導金受領資格,並要求繳回210萬元。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一度向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獲准,但本件應屬行政契約爭議,後來移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期間,未來城市公司主張,電影需要經過審核如同戒嚴時代進行意識形態審查,有違反憲法保障的表現自由之虞。
一審法院認定,輔導金辦理要點中規定審核電影拍攝品質,是為審核輔導金是否達成公共目的,並無不妥,且根據審核意見表,評審委員均從電影內容、劇情、結構、技術、演員演技等面向提供評審意見,並非進行意識形態審查。
一審合議庭認為,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追討210萬元輔導補助金,並無違誤,判決未來城市公司應給付210萬元。
未來城市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公司主張,其另訂有信託契約,且是依此契約關係而受領輔導金,文化部影視局應以信託契約為請求權基礎,本件應屬民事法院的審判權限,原判決不當,請求廢棄。
二審法院日前認定,依據相關證據可知,本件是公司報名參與申請輔導金而獲選,依規定與主管機間之間各負有既定義務,參照行政程序法規定,性質應屬於行政契約。
二審指出,文化部影視局以本件合約有解除事由,要求公司依約定繳回已領輔導金,核屬為公法上的法律關係,針對本件爭訟,行政法院有審判權限;本件原判決判文化部影視局勝訴,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根據台灣電影網站指出,電影「哭翻天」屬文藝劇情片,透過幽默方式來呈現關於「哭」的故事,探討哭所代表意義,演員包含宋逸民、尹馨、邱于承、廖姿晴等人。(編輯:方沛清)1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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