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上尉到女陪侍場所記大過 不服興訟敗訴確定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7日電)空軍一名齊姓上尉去年8月間涉足有女陪侍的聲色場所,遭核定大過1次,齊男不服提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決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齊男是空軍第十一基地勤務大隊上尉基地勤務官,民國111年8月24日深夜前往有女陪侍的酒吧,直至翌日凌晨3時才離去,涉足有女陪侍的易肇生危安場所,經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查證屬實,空軍第十一基地勤務大隊同年9月召開人評會,決議核予大過1次。
齊男不服決議,提起訴願,但訴願遭駁回,齊男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齊男主張,事發當天是參加張姓長官離職歡送餐聚,張男主動要求續攤,其他人或迫於張男要求,或酒醉而一同前往,他因提供車輛更無法拒絕,有可憫恕之處,況且除了張男外,其他人均未與女陪侍有任何互動。
齊男認為,人評會未考量動機、情節輕重及主觀惡意即記大過,有裁量怠惰之違法。對此,空軍第十一基地勤務大隊認為,齊男所言純屬推諉卸責之詞,記大過處分沒有問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指出,當天有齊男及11名同事參加餐敘,餐會後有6人離開,齊男自願留下續攤,後來發現酒吧內有女陪侍後仍不願離去,並認為讓長官盡興一事尤為重要,完全無視軍中風紀規定,觀念存有偏差,助長投機風氣,對軍譽已造成傷害。
高高行認為,如果沒有導正齊男的違失行為,時日一久,恐使部隊價值觀發生偏差或衍生重大紀律問題,不利於部隊管理,其損害軍譽及軍紀重大不言而喻,核予大過1次,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判決齊男敗訴。
齊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並無違誤,齊男請求撤銷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1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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