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助中國人士入台 立法院科員判刑3年2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1日電)時任立法院科員的林姓男子被控勾結奕智博賭博集團讓中國非法人士入台,一審依違反兩岸條例判處3年6月徒刑,二審認罪而改判刑3年2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而定讞。
一審的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男涉嫌自民國107年9月至109年1月間勾結奕智博集團,藉由在立法院工作,透過立法委員辦公室等管道向移民署等公務員要求提前辦理,讓215名中國人士非法入台,獲利新台幣198萬餘元。
林男於審理時辯稱,他未收受集團交付的代辦費用等報酬,但法官依據林男公務電腦的立法委員辦公室信件等,認定林男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證明確。
一審認為,林男明知奕智博集團以不實事項非法申請中國人士入境,卻為謀私利,仍參與集團犯行並以向立委陳情方式協助,且引進的部分中國人士在台從事非法賭博、洗錢,對台灣國安已造成一定影響、威脅,所為顯不可採。
合議庭審酌,林男犯後否認犯行,依違反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沒收全數犯罪所得。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林男上訴主張,動機是出於為民服務,非誘發國安危機,也未參與申請入台流程,僅是遞交陳情書,代向行政機關陳情,參與此案程度非深,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二審認為,林男參與此案程度,高於集團其他受僱員工,所獲報酬遠高於法定規費,難認出於為民服務,且由他協助引進的部分中國人在台犯罪,危害台灣的安定與法秩序,審酌他改口認罪並繳回全數犯罪所得,改判刑3年2月。
林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而定讞。
林男涉案,立法院將林男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決林男休職2年。二審去年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1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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