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愛情騙子」提告陳斐娟 劉建國敗訴確定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7日電)民進黨立委劉建國不滿電視節目主持人陳斐娟106年間在臉書PO文指「劉建國是愛情騙子」,提告要陳斐娟刪文並登道歉啟事,歷審均判劉建國敗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劉建國提告主張,陳斐娟於民國106年10月5日邀請女子李婉鈺參與電視節目錄製,李婉鈺於接受訪談時未曾表示劉建國是愛情騙子。但陳斐娟於臉書張貼標題為「劉建國其實是愛情騙子」等不實言論,使人誤認他騙李婉鈺感情,已損害他的名譽,訴請法院令陳斐娟永久刪除網頁內容,並刊登道歉啟事,及賠償新台幣50萬元。
法院一審、二審均判劉建國敗訴,劉建國僅就刪除網頁內容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上訴(求償50萬元沒上訴),案經三審廢棄發回,案件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認定,陳斐娟臉書是以李婉鈺陳述、訪談、報導做評論,且劉建國106年6月聲明宣告已與李婉鈺分手等,可認李婉鈺稱因劉建國未依約一同開記者會而有受騙感,也與愛情有關,陳斐娟將李婉鈺陳述解讀為戀情受騙,非毫無根據。
更一審認為,愛情騙子非僅指花心、用情不專,若一方對外不願承認或刻意隱瞞交往事實,也可解讀為欺騙感情、不負責任;此外,民代有無感情不忠或欺騙等,也影響選民對其道德品格的判斷,此為可受公評之事項。
更一審指出,陳斐娟使用「愛情騙子」一詞,雖令人產生負面觀感,或使劉建國感到不快或難堪,但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判決劉建國敗訴。
劉建國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不合,法律見解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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