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1700人設籍矯正機關 獄中投票權受關注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3日電)受刑人能否在監所投票引發關注,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統計,目前設籍於矯正機關的受刑人約1700人,現行法規已不再強制要求受刑人設籍監所,但仍有部分受刑人將戶籍遷至矯正機關。
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不滿服刑無法投票,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在北監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男行使明年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權。
北高行認為,林男是戶籍在北監的選舉權人,明年總統、立委選舉距今僅剩3個月,林男有選舉權卻無法行使,屬於重大損害,有急迫危險,因此裁准假處分。中央選舉委員會已表示將提起抗告。
根據北高行新聞稿,北監表示設籍在台北監獄的受刑人約123人,受刑人戶籍規定也引發外界好奇。
已廢止的「監所人犯戶籍登記辦法」明定,當初立法理由是為管理監獄或軍事監獄執行徒刑的受刑人,或各軍、司法看守所羈押被告戶籍登記。
監所人犯戶籍登記辦法指出,由監獄或看守所設立共同事業戶,並由各該監所主管人為戶長;受刑人自入監之日或被告自起訴之日起15日內,由監所通報受刑人或被告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以辦理戶籍遷出登記,並遷入監所共同事業戶內管理。
監所人犯戶籍登記辦法歷經多次修正、廢止,現行的「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要點」為103年1月2日修正,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矯正署官員表示,當初就管理受刑人、羈押中被告戶籍的修法原因在於,羈押中被告及執行徒刑6個月以下受刑人,他們的戶籍遷入、遷出不易管理,多半會是流動人口登記,因此修法為不強制遷戶籍至矯正機關。
矯正署官員指出,目前設戶籍於矯正機關的受刑人約1700人,而遷戶籍至矯正機關者,多是居無定所者,或未於法定期間辦理遷徙登記且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因此由戶政事務所將其戶籍遷至矯正機關。(編輯:蕭博文)11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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