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馬拉松侵占費用 前蘭嶼鄉公所官員判刑4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0日電)蘭嶼鄉公所人事室黃姓前主任兼辦政風業務被控侵占公所舉辦馬拉松活動費53萬餘元,一、二審依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台東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黃姓男子於民國105年7月至105年9月止,擔任台東縣蘭嶼鄉公所人事室主任兼辦政風,105年9月兼任民政課課員,106年4月至12月代理財經課課長,並綜理採購業務及財經課業務。
黃男於106年間擔任蘭嶼鄉公所「2017年蘭嶼鄉國際馬拉松暨環境保護活動」的聯繫人與總務,負責活動廠商聯繫、採購及經費收支核銷等業務。
判決指出,黃男於辦理馬拉松活動期間,曾將其名下銀行帳戶給承辦的活動公司作為代收款項帳戶,入賬105萬餘元,從中侵占公款23萬餘元,用以支付私人債務、銀行貸款等。此外,黃男以採購馬拉松活動用品為由向蘭嶼鄉公所預借50萬元,從中侵占公款28萬餘元,同樣用來支付私人債務、銀行貸款等。
黃男因知悉馬拉松活動核銷單據與實際金額有所出入,而指示承辦的活動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提供給蘭嶼鄉公所人員核銷,全案經內部檢舉才因此曝光。
一審認為,黃男兼辦政風業務,負有整肅貪污業務,卻為清償私人債務,而不遵守財政紀律,又犯後飾詞抗辯,難認充分悔悟,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併判刑4年,褫奪公權1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誤,仍維持原判。
黃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主張部分款項尚未匯入蘭嶼鄉公所的公用帳戶,即非屬公用或公有財物,判決有調查未盡與法則不當之違誤。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採證認事無違誤,黃男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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