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前主管涉收賄助業者承包工程 一審判5年6月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4日電)前台電賈姓主管涉嫌收受圍標集團賄賂,以利業者承包核一廠、核二廠採購工程順利。士院認為,賈男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5年6月徒刑。可上訴。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郭姓男子、張姓男子長期主導圍標核一廠、核二廠工程採購標案,將標案分給配合廠商輪流施作;郭男並以提供金錢利益等方式,使其他廠商同意配合陪標而不為價格競爭。
士檢認為,郭男、張男等人於民國105年至108年間,共以不法方式獲得標案金額總計新台幣1億9479萬餘元的16項採購工程,依違反政府採購法詐術投標等罪起訴郭男等人。
士檢另查出,賈姓男子歷任台電公司核一廠改善工程組土木工程專員、台電核能發電處土木工程組主管、核能技術處廠房佈置組主管,負責小額採購及工程採購案,於100年至109年3月間於辦理採購業務時收賄。
起訴指出,賈姓男子經辦核一、二廠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邊坡及土石流調查與評估工作等採購案時,要求廠商浮報價額、安插配合廠商給得標的顧問公司作為下包廠商,陸續收受張姓男子等業者賄賂共計55萬餘元。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賈男嚴重破壞公營事業形象,實屬不該,考量賈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主動繳回全數犯罪所得,態度尚佳,且部分犯行的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得依貪污治罪條例減刑,因此判處5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士院認為,核一廠、核二廠為台灣關鍵基礎設施,攸關用電能源供應,工程品質稍有不慎,即有危害公眾安全之虞,但張男為求承包台電工程進行順利而行賄,又與郭男共組圍標集團,影響政府廉潔及採購制度公正,惟念郭、張均坦承犯行,因此判處郭男2年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至於張男則判刑1年6月,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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