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士兵死亡案 家屬提國賠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蘇姓士兵在軍中昏迷,送醫後成為植物人後隔年死亡。他的父母認為軍中不當管教及延誤送醫,向空軍司令部提起國賠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認定舉證不足等,判決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蘇姓士兵的父母提告主張,兒子在民國108年初至空軍雷達中隊擔任食勤兵,109年1月4日清晨5時許,出現四肢無力、頭暈不適,中隊分隊長至寢室查看時,僅告知蘇在寢室休息,未積極尋求專業人員醫護。
父母還說,蘇男當天上午10時自床跌下,以跪姿、臀部坐地,右手倚桌方式支撐,在場之人無醫療、緊急救護知識,未確認可否搬動逕將蘇抬至床上,後來蘇男已神智不清、陷入昏迷、語意含糊不清。中隊的副隊長也未指示營區內緊急救護技術員前來處理、急救,也未聯絡救護車。
後來是用民車自行將蘇男送醫,直至當天上午11點多到達醫院,已延誤救治時間超過47分鐘,導致蘇男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已無生命跡徵象,經急救後仍造成腦部永久性損害,成為植物人狀態,110年4月20日死亡。
父母提告主張,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人員不當管教,故意侵害蘇的身體、健康及生命權,就算沒有不當管教情形,軍方未指示營區內緊急救護技術員協助、未通報聯絡119救護車,只是以民車自行送醫,明顯怠於執行職務且未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須賠償新台幣744萬多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蘇的父母並未提出足以認定蘇男有遭不當管教證據,縱然蘇男經診斷急性腎衰竭並橫紋肌溶解症,無法依此即認曾有遭不當管教,且軍方當時爭取時間儘速送抵醫療院所,決定立即以民車送醫,應符合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判決駁回。可上訴。(編輯:孫承武)1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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