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三員警包庇毒梟走私1.5噸毒品 更二審判10年半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3日電)保三總隊員警吳駿卿包庇毒梟從越南走私1.5公噸毒品,一、二審均依貪污、偽造文書等罪判12年徒刑;高雄高分院更二審今天改判10年半,褫奪公權8年,全案可上訴。
檢警民國108年查獲大宗從越南來台的1.5噸安非他命和愷他命毒品走私案,涉包庇毒梟林夏舟的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第一中隊員警吳駿卿一、二審均被依貪污、偽造文書等罪判12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仍維持原審刑度,經二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重審;今天更二審依貪污等罪改判10年半,褫奪公權8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夏舟107年計畫走私一批毒品先驅原料,於是先買通時任保三總隊第一中隊員警吳駿卿。吳並獻策可以冒用海關績優廠商名義進口貨櫃,較不會被海關開櫃查驗;但貨櫃在越南即遭退回,以致1000包愷他命(每包約1公斤)闖關失敗。
眾人商議後,108年1月決議改用另間公司名義自越南進口木材合板夾藏毒品,且這次林夏舟還自行增加走私500公斤安非他命。但保警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接獲情資準備對2個貨櫃開櫃檢查,吳駿卿獲悉後洩漏消息給林夏舟,導致遲遲無人出面領櫃,檢警事後根據相關情資拘捕共犯到案。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重判包庇走私的吳駿卿12年徒刑;林夏舟則依毒品等罪遭判11年;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仍判吳駿卿12年徒刑。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僅根據林夏舟證詞和吳駿卿自白定罪,仍須有其他補強證據,因此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編輯:孫承武)1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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