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採買卻人車墜海求國賠 二審改判免賠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林姓駕駛赴宜蘭大溪漁港採買卻連人帶車墜海,提起國賠訴訟,主張岸邊疏未設鏈條等,一審判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賠6萬多元,二審今天認鏈條等非漁港基本設施,判免賠確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表示,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於宜蘭縣頭城鎮大溪漁港已有碼頭岸邊通常應有的安全設施設置,而鏈條或阻車緣石等阻隔或警示設施,並非漁港的基本設施、公共設施或一般設施。
二審指出,無法認定大溪漁港在設置建造之初,未加設置鏈條或阻車緣石等阻隔或警示設施,即屬存有瑕疵,因此也沒有所謂建造後未妥善保管,以及怠為修護或發生瑕疵、疏於管理可言。
二審表示,本案事故發生,與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無關,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沒有必要負起國家賠償責任,因此廢棄一審判決,改判免賠,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林姓駕駛民國110年12月底開車赴宜蘭縣頭城鎮大溪漁港採買魚貨而行經港區內碼頭邊的道路路段,卻連人帶車墜入港區內的海域。
林姓駕駛提告主張,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為大溪漁港的管理養護機關,竟疏未於港區內的碼頭岸邊設置鏈條、石墩等阻隔設施,以防進出港區的人員、車輛跌落海域,明顯管理公有公共設施有疏失,他因此受有損害,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一審判決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須賠林姓駕駛新台幣6萬多元,雙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二審調查,所方因應林姓駕駛的要求,而臨時設置阻車緣石,反遭民眾陳情希望移除,可見所方基於管理漁港區域所需,如設置阻車緣石等,反造成漁港區域漁民於漁船作業上的不便與危險。
二審調查發現,雙方爭執的路段道路並非直接緊鄰海水,道路旁有2階平緩的石階,2層石階寬共計約2.4公尺,且在第1層石階上設置有繫船柱,供漁船作業之用,另依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顯示,路段的視線尚屬良好,車輛行駛至該處可清楚見到路面與海面的分界,足見路段就算未設置鏈條、阻車緣石或其他警示設施,一般車輛行經該處應該不致於直接墜落海中而直接發生危險。(編輯:張銘坤)1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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