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西鄉長林芬瑩夫婦涉貪 一審分判12年、13年6月
(中央社記者姜宜菁雲林縣16日電)雲林縣前台西鄉長林芬瑩與丈夫丁文彬涉嫌透過林姓男子向太陽能業者索賄,雲林地院今天宣判,判林芬瑩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丁文彬有期徒刑13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林芬瑩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時強調,廠商只要將資料準備齊全,即可申請路權,「路權不用錢,為何要行賄」,她覺得自己很冤,一定會上訴。
法院判決書指出,太陽能業者因有路權申請需求,相關公文遭台西鄉公所刁難,因此透過包商找到林姓男子居中引薦認識丁文彬,並協助處理路權申請相關事宜。
合議庭調查,丁文彬透過林姓男子向太陽能業者傳達1甲地需支付新台幣40萬元的賄賂,作為換取申請台西鄉公所核發路權的對價,幾經斡旋價格,丁文彬表示可支付總計560萬元的現金。
太陽能業者、包商等人認為560萬元可行,同時支付120萬元給林姓男子,作為公關酬謝費。
合議庭認為,太陽能業者自民國109年8月18日起多次申請路權遭拒,從業務承辦人乃至秘書皆不清楚具體原因,只知道需要經過長官同意。同時太陽能業者也知道為求順利通過申請,需尋求具有實質影響力的人。
合議庭傳喚台西鄉公所內的人員,證實在公所行政事項上,丁文彬確實都有參與決策的權力,林芬瑩也表示會詢問丁文彬意見。
合議庭檢視太陽能業者的林帶通行權申請案前後內容大致相同,並沒有重新設計,台西鄉公所遲遲未核准的理由,非土地切結書或土地租賃契約書等問題。但當丁文彬收到賄款後,太陽能業者即順利取得通行權,因此認定有對價關係。
合議庭調查,林芬瑩目睹丁文彬將裝有賄款的紙箱放回車上,都足以認定林芬瑩和丁文彬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合議庭審酌,整起收賄案件中,丁文彬是處於主導地位,從頭到尾都是藉由太太林芬瑩在公所內給的影響力,對廠商上下其手,所以在刑度上比林芬瑩來得重。
合議庭今天宣判,林芬瑩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丁文彬處有期徒刑13年6月、褫奪公權5年,不法所得全數沒收。(編輯:卞金峰)1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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