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特光電前董座賴大王 被控內線交易判刑2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8日電)力特光電前董事長賴大王被控獲悉公司由盈轉虧,在重大訊息未揭露前賣股減損2984萬多元,高院更六審依內線交易罪判刑2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歷審判決指出,賴大王於民國94年間為上市公司「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研發部最高主管,專營生產電腦螢幕的偏光板。
金管會證期局於同年12月間獲報,指力特光電涉嫌美化帳面,將不良品轉為開發試機費用,並將應列為支出的試機費列為分期攤提的成本,於是指示證交所查核;證交所函詢力特說明不良品處理程序、公司內帳與會計師工作底稿等。
檢調調查,力特的回函未獲證交所接受,並要求重編財報,即屬於對力特股價有重大影響的消息,賴大王為減少股價下跌損失,於重大消息公開前,涉嫌指示員工於94年12月起至95年1月止出脫持股,避損新台幣2984萬多元。
經證交所實地查核後,認為力特光電有內線交易的違法情事,由金管會函送檢調偵辦,並經桃園地檢署偵查起訴。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的內線交易罪,判處賴大王有期徒期3年8月,併科罰金1000萬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認為,無法證明賴大王賣股時已得知財報重編的重大消息,改判無罪。
全案6度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6次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六審認為,賴大王犯行破壞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但本案訴訟超過14年,應依速審法減刑,判處賴大王2年徒刑,併科罰金1000萬元。
最高法院認為更六審調查完備,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編輯:張銘坤)11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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