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盜用印章冒領誤餐費 前國軍士官長無罪確定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5日電)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現稱後備指揮部)馬姓前士官長,涉詐領誤餐費及侵占團體獎金3萬多元。一審、二審均遭重判,更一審、更二審則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日前判馬男無罪確定。
馬男於民國91年4月入伍,隔年5月核轉服志願役士官,並於99年5月至101年5月調任後備司令部副參謀長辦公室行政管理士官長。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馬男於99年10月至101年5月,前後11次以駕駛兵名義,詐領誤餐費新台幣2萬3550元;馬男於101年3月以1萬3000元團體獎金主辦聚餐,分3次侵占團體獎金8965元。另外,馬男於101年4月出言恫嚇不吃辣的陳姓士兵,吃下百萬度辣椒1湯匙,致陳姓士兵食用後身體不適。
案經陳姓士兵等3名士兵向後令部具名申訴,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依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的上官藉勢藉端凌虐軍人等罪起訴馬男,因軍事審判法修正,全案移由台北地院審理。
合議庭認為,馬男不知體恤下屬,存有長官欺部屬、老兵騙新兵惡習,已然損害國軍廉潔形象,審酌每次侵吞金額非鉅,所犯14個貪污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2年,並追繳犯罪所得3萬多元;另外,脅迫陳姓士兵吃辣椒,難認達到使人無法容忍的不人道程度,改依刑法強制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案經馬男、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就貪污罪部分,判處馬男9年9月,脅迫士兵吃辣椒部分屬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使脅迫手段使人行無義務的事,依法加重其刑,判處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就馬男貪污誤餐費的部分調查詳盡,二度撤銷發回高院,其餘駁回上訴定讞。更一審、更二審認為,卷內事證難以顯示馬男有盜用駕駛兵印章冒領費用,均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察官上訴,馬男貪污誤餐費部分無罪確定。(編輯:李錫璋)11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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