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刀刺男友腹部致死 更一審改判刑11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李姓女子涉嫌持刀刺死張姓男友,造成男友腹部15.5公分深傷口,一審及二審均依殺人罪判她13年徒刑,遭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今天審酌她自首予以減刑,改判有期徒刑11年。
全案緣於,民國110年2月20日晚間7時許,李姓女子與張姓同居男友因故發生口角,遭男友毆打頭部、臉部;李女一度拿塑膠水桶反擊,後來改持水果刀揮砍,進而朝男友腹部猛刺1刀,再持酒瓶敲擊男友頭部,導致男友受有深度約15.5公分的刺傷而倒地不起。
判決指出,李女察覺男友已無反應,撥打110報案,一度向員警謊稱,自己遭男友捅好幾刀後,男友自殘失血。警消到場將張男送醫,經急救仍不治。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李女行為構成殺人罪,不採信她正當防衛說法,且被害人致命傷深達15.5公分,遠深於凶器刀刃(10公分)足足有5.5公分,不可能是張男為奪李女手上水果刀而以身體就刃,或是李女持刀不慎刺入張男腹部,依殺人罪判李女13年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維持原判;李女上訴第三審,由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
更一審今天認定,李女在員警到場處理後,於製作筆錄時,自承持刀刺擊被害人,符合自首要件,應減刑。
更一審認為,李女與被害人為男女朋友,案發時雖遭被害人毆打,但在被害人遭刺擊倒地無力抵抗時,未予即時送醫,危害重大,對被害人家屬造成難以抹滅的傷痛,也沒有賠償家屬所受損害,改判11年徒刑。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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