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受刑人夾帶香菸 苗栗看守所個管師遭判1年4月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15日電)吳姓男子擔任苗栗看守所個案管理師期間,私自幫受刑人夾帶香菸入所,東窗事發後遭解聘、移送法辦;苗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吳男1年4個月徒刑。
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吳男自民國108年4月起與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簽訂臨時人員勞動契約,擔任所內的個案管理師,負責協助推動毒品犯處遇及社會復歸轉銜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判決內容表示,吳男明知收容人購買及吸食香菸,以機關依法成立之合作社依市價販售或由機關代購之菸品為限,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卻受劉姓受刑人的林姓友人請託,於111年2月至5月間,接續幫忙在外購買香菸並夾帶進看守所轉交給劉姓受刑人,林男則分2次匯款共計新台幣5000元予吳姓個管師。
案經苗栗地檢署偵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吳男在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但辯稱並未從中獲得任何利益,且有小孩須扶養,不會再犯等,向法官請求緩刑。
法院審酌吳男在看守所擔任個案管理師,私下為亟需矯正教育行為之受刑人,自外界購買香菸,再自行攜入所內,藉此圖利受刑人,不僅破壞公務員應有之公正形象,使兢兢業業克盡職責的同仁蒙羞,也嚴重影響監所管理及秩序。
法院衡酌吳男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未從中獲得任何利益,且其所交付物品價值非鉅,所生危害遠不及夾帶毒品等違禁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
苗栗看守所今天表示,吳男為所方運用法務部毒品防制基金所聘僱臨時人員,於去年案發後,已依勞基法予以解聘。(編輯:方沛清)1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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