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海指揮綁架男童 男子判刑5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0日電)陳姓男子95年間因案逃亡中國,涉跨海指揮表弟等人綁架李姓友人兒子,但未取贖款即放人。陳男逃亡14年後落網,一、二審均判處陳男5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曾為職棒簽賭組頭的陳姓男子犯懲治盜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判刑確定後未到案,民國95年間逃亡中國。
95年4月間,陳姓男子為籌措逃亡費用及清償債務,萌生擄人勒贖犯意,與曾姓表弟共謀綁架李姓友人在台就讀小學二年級的兒子,由曾男返台執行。
陳男以電話指揮犯案,告知李男在台住址等資訊;曾姓男子則找來旗下酒店3名員工,於95年6月20日上午,在李男新北市住處附近,當著外籍看護工的面,將男童強拉上車,帶往新竹市看管。
曾姓男子擄人得逞後多次致電男童母親,要求準備贖金新台幣6000萬元;95年6月22日晚間,曾男等人因無法順利取得款項,且得知警方全力追緝,才將男童載往八仙樂園附近釋放。
曾姓男子落網後遭判刑3年10月定讞,另3名酒店員工各遭判處3年8月至3年10月不等刑期確定;主謀陳姓男子長年藏匿中國,109年12月間才遭警查獲歸案。
陳姓男子矢口否認,辯稱完全沒有參與,指表弟才是主謀,單純想要卸責才把責任推給他;一審勾稽綜合全案事證,認定陳男犯擄人勒贖罪事證明確。
一審依故意對兒童犯擄人勒贖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一審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他5年徒刑。
陳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編輯:李亨山)1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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