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闆凌虐員工10歲女兒致死 判刑8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0日電)劉姓女子讓員工的10歲女兒寄居,卻長期虐待導致女童腦部受創死亡。一、二審均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劉女8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被害女童的父親為重度智能障礙,母親則受雇劉姓女子在市場賣雞肉;民國107年8月至108年3月4日間,女童在父母同意下寄居劉女住處,陪同劉女的女兒生活及就讀同一國小。
劉女不滿女童經常用餐時間過長、不寫功課等問題,接續對年僅10歲的女童,以鐵尺毆打、徒手揮巴掌,並要女童跪地吃飯及傷害女童頭部。
108年3月4日凌晨,女童因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合併意識不清,經緊急開顱手術移除血塊,仍於20天後,因腦部出血壓迫造成腦疝而死亡。
案經基隆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一審由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劉女僅坦承曾打女童巴掌1次、用鐵尺打女童腳底板3下,否認長期虐待女童。
但一審認為,女童送醫時全身多處瘀青、左側視網膜出血、腦部出血、瘦弱,台大醫院鑑定也認為女童雙膝發紅並有結痂舊傷,應為長期反覆跪下造成。
一審指出,從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到台大的鑑定都認為女童遭虐,且傷勢形成時間均落在寄居劉女住處期間;學校導師、輔導老師、護理師、學務主任、家教老師、社工都曾接觸女童,但均發現女童傷勢並互相聯繫且關切女童家庭狀況,沒有毆打女童的跡證或合理性。
一審認為,本案從醫療鑑定等積極證據、通常事理,均指向於女童可能接觸的成年人中,只有劉女有毆打女童的動機、時間與機會,能長期、多次、反覆造成女童身上多處傷勢,除劉女外別無他人;更何況劉女面對傷痕纍纍的女童卻不帶女童就醫,甚至抱怨老師很煩,與在法庭上聲稱對女童視如己出的態度迥異。
一審認定劉女犯罪事證明確,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劉女凌虐女童期間甚長、手段殘忍,犯後避重就輕且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一審判刑8年並無過重,駁回劉女上訴,維持原判。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劉女針對二審判決的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亨山)1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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