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聲押涉賄議員參選人不成 抗告仍遭駁回
(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14日電)台南地檢署偵辦1名台南市山地原住民議員參選人涉嫌以現金賄選,昨天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遭駁回,提即時抗告後,台南高分院今天裁定駁回。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議員選舉第13選區(山地原住民區)某市議員參選人,涉嫌以每票現金新台幣1萬元至1萬5000元不等代價行賄選民,12日拘提市議員參選人,昨天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遭駁回,隨即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受理後於今天裁定駁回。
台南高分院新聞稿指出,被告雖否認犯行,但依據被告部分供述、相關證人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警方蒐證照片、選舉人名冊、幹部名單等各項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罪嫌疑重大。
台南高分院指出,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犯罪事實,經證人乙、丙於偵查時具結證述明確,與本案有關係的其他6名證人,也經檢察官偵訊,又有相關電子檔案紀錄、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扣押在案。
台南高分院指出,抗告意旨雖以被告知悉證人乙、丙住處及聯絡方式,無法排除被告有影響證人證詞可能性,但抗告人並未說明有何客觀、具體事實足認證人可能受被告影響而更易證詞,至於其他證人是否為知情共犯,已有上述證據可供參酌,且未見檢察官提出具體說明,難以據此認定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台南高分院指出,檢察官聲請羈押理由指稱尚有許多「潛在選舉權人」可能已收受被告賄款,且選舉人名冊中有不明記號為證,但羈押聲請書、抗告書均未指明尚有哪些未到案選民待查,及有何事實足認被告與哪些未到案選民有勾串之虞,選舉人名冊中的記號有多種可能性,難以推認為「潛在選舉權人」。
台南高分院指出,台南地方法院駁回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聲請無違誤,此件抗告應予駁回,並不得再抗告。(編輯:黃世雅)1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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