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接觸案判撤職確定 石木欽退休退養金減60%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4日電)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二審判決撤職,停止任用1年確定。銓敘部與司法院日前依法官法規定,自始減少石木欽退休及退養金60%,石木欽需繳回已領60%退休退養金。
另外,因石木欽被判處撤職確定,法務部日前也依律師法規定,廢止石木欽的律師證書。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民國101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職務法庭二審9月間改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
石木欽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自台灣高等法院院長職務退休,接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已改制懲戒法院)為特任官,並於109年9月16日辭職。
法界人士指出,依法官法第50-1條規定,法官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後才受到處分確定者,應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退養金,其中,被撤職者,應自始減少其退休金及退養金60%。
據了解,銓敘部收到懲戒法院判決書後,依法官法規定,核定自始減少石木欽的退休金60%,司法院也據此自始減少石的退養金60%。
媒體報導,石木欽每月約領取18萬餘元退休金及退養金,銓敘部及司法院共計要求石木欽繳回已領退休、退養金的6成約410萬餘元。不過,相關機關以事涉個人隱私,不願證實。(編輯:張銘坤)1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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