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納管融資租賃公司 首波13家9/15生效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8日電)金管會今天表示,預計3階段、即明年9月將納管41家融資租賃公司,首階段把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3家融資租賃公司納管金保法,9月15日生效,若後續業者契約內容等有違規,民眾可以向評議中心申訴。
金管會6月底原公告納管12家融資租賃公司,考量業者需要一定時間調整契約、內部系統與進行員工教育訓練等工作,因此子法定在9月15日生效。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林志憲在例行記者會上說明,中租迪和主動告知並經確認其旗下所屬創鉅有限合夥未來仍會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因此新增公告「創鉅有限合夥」為納管對象,首階段納管業者因此從12家新增為13家業者。
林志憲指出,每半年進入下一個納管階段,第2階段納入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共13家,時間約在明年3月中,第3階段則把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其餘會員共15家納入金保法適用範圍,預計明年9月中總共納管41家融資租賃公司。
林志憲進一步說明,業者必須依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像是業者做廣告、業務招攬及促銷活動時,須明確揭露利率跟費用,也要跟用戶說明負擔費用跟違約金等;第2,融資租賃公司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的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規定,應建立監督管理與查核機制。
第3,融資租賃公司需對客戶做KYC(認識客戶),確保還款能力與承擔風險能力;第4,業者提供融資金額,不能超過交易標的物的價值;第5,業者自行或委託催收款項時,不能有暴力討債狀況,也要建立外部催收機構的遴選標準。
第6,融資租賃公司不能拒絕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契約應明確告知計算方式等;第7,融資租賃公司不能代簽、讓客戶簽空白本票,若客戶遲延繳款,賠償性違約金跟遲延利息只能2擇1等。
林志憲指出,業者如果違規,依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保法)第30條之1,可罰新台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法規不溯及既往,因此,9月15日起業者就要適用金保法,如果有發生爭議民眾可向評議中心申訴,如果9月15日之前的案子,金管會若收到申訴也會轉給台北市租賃公會,請業者妥善處理。(編輯:楊凱翔)11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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