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水利處前副工程司涉圖利 二審判2年10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台北市水利處方姓前副工程司任內涉嫌包庇合資營造公司不實履約、浮報修繕費等,一審判刑8年6月。二審認為無從認定浮報情事,仍構成圖利,今天改判2年10月,可上訴。
根據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方姓男子原為北市水利處河川管理科高灘地機電管理站副工程司,負責河濱公園水電維護與疏散門保養等業務。
方姓男子與已退休的前同事葛姓男子合資成立營造公司,並在民國110年間取得河濱公園疏散門維護工程標案,但未依規定聘用合格品管人員,改租用品管證照完成估驗與請款,藉此節省人事費獲取不當利益。
判決指出,水利處於110年8、9月間辦理12項疏散門的變更設計工程時,方男與葛男偽造另外兩家公司的報價單,製造三家廠商議價的假象,讓自己的營造公司順利取得工程。
方男還涉嫌故意將膠球塞入某河濱公園疏散門發電機,製造故障假象,再浮報修繕費用,詐領工程款約新台幣9萬多元;另於111年得標案件中,未聘用合格技術人員,且未投保及進行職安訓練。
此外,方男為協助胞兄規避債務,涉嫌以「假買賣、真贈與」方式,將胞兄名下土地過戶至自己名下,並製作不實買賣契約及假金流,以逃避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
一審依貪污與偽造文書等罪判處方男8年6月徒刑及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葛男判刑2年、緩刑5年,另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方男胞兄拘役50天、緩刑2年。
方男與葛男僅就110年間取得河濱公園疏散門維護工程標案,以及膠球造成發電機故障並浮報修繕費用的部分提出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表示,在疏散門維護工程標案部分,沒有證據顯示兩人在工程履約期間提交的自主檢查表內容不實。不過,兩人為節省公司人事成本,向他人租借品管人員證照,並欺瞞主辦機關,使公司獲得1萬6221元利益後再平分,仍構成監督事務圖利罪。
二審高院今天改判方男2年10月徒刑;葛男因坦承犯行且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被判1年4月徒刑,緩刑5年。
至於膠球塞入發電機並浮報修繕費用部分,二審認為,發電機案發前曾多次故障,本來就有維修需求。方男塞入膠球是否真的導致發電機從「僅需簡易修復」變成「完全無法發動」,因果關係仍有疑點,加上公司報價可能已包含營運、行政及保固維修等成本,因此難以認定有浮報情形,此部分不構成犯罪。全案還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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