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一律吊車牌? 立院法制局建議納善意抗辯機制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6日電)交通部研議修法,只要駕駛人酒駕,不論車輛所有人為何一律吊牌。立法院法制局指出,此舉恐有違比例原則,建議採「原則一律吊牌」加上「善意抗辯機制」,車主可舉證如車輛被偷、已明示不予借車等事由,經審酌後可免予吊牌。
根據立法院法制局「酒駕吊扣牌照適用範圍之法制問題研析」報告,今年9月汐止國道上一輛轎車不明原因自撞護欄,車身卡在護欄外側,轄區警方表示,肇事車輛的車主將車輛借給友人,當天駕駛倉皇離開現場,懷疑是酒駕釀禍。
報告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交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有酒駕行為,除罰鍰外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但未明確規定當駕駛人與車主非同一人時是否適用。經最高法院判決認定,僅當酒駕駕駛與車主為同一人時,才能吊扣牌照,若駕駛人非車主,則不得對車主名下車輛吊牌。
報告表示,最高法院的見解引發爭議,外界認為,這將導致酒駕者藉用他人車輛規避吊牌處分。交通部則表示尊重判決,但已研議修法,擬將條文明確化,未來只要駕駛人酒駕,不論車輛所有人為何一律吊牌,以防杜酒駕累犯藉用他車規避處罰。
報告也說,如果在車主完全不知情、或無授權情形下受處罰,可能會有違比例原則的疑慮,因酒駕之人是駕駛而非車主,處分對酒駕的嚇阻效果有限。假設車主完全不知情卻仍受吊牌處分,對車主造成重大不利益,而其與防制酒駕間的關聯極低,顯然失衡。
報告指出,建議修正道交條例規定,採取「原則一律吊牌」加上「善意抗辯機制」,也就是說,原則上任何駕駛酒駕的車輛均可吊牌,以避免駕駛藉他人車輛規避漏洞。
報告表示,但車主可提出得舉證免責抗辯,例如車輛被偷、已明示不予借車或其他可證明無法預見駕駛會酒駕的事由,由主管機關審酌後,可免予吊牌或縮短吊牌期間,避免懲罰無過失第三人,以衡平行為人與車主的責任。
報告指出,如需衡平車主的權利及達到避免酒駕目的,主管機關也可採用「分級處分」,依違規情節與累犯情形,決定吊牌期間的長短。另外,近來推廣科技執法,酒駕部分可考慮採用科技防制配套,要求車主安裝「酒測鎖」作為替代或附加處分。(編輯:林克倫)11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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