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民事訴訟法 上訴撤告得聲請退2/3裁判費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4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規範原告於上訴審撤回起訴,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月12日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司法院表示,為使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徵收、退還的相關規定更臻明確,促進司法資源合理利用、提升審理效能,因此擬具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會審查時,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多數條文按照司法院提案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標的的價額,由法院核定。為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三讀條文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的裁定,並受抗告法院的裁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此外,三讀條文規範,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訴時,上訴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均得於原告撤回起訴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編輯:張均懋)1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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