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惡意逼車、國道迴車倒車最高罰3.6萬元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14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不僅增加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駕駛等危險駕駛樣態,也加重危險駕駛罰鍰上限至新台幣3萬6000萬元,並提高對無照駕駛的罰鍰及再犯時處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無照駕駛、惡意逼車或是2輛以上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時可加重其刑至1/2。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除了加重不禮讓行人罰則,新法也提高對「無照駕駛」及「危險駕駛」等行為的處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均為無照駕駛,未來無照駕駛小型車、機車,罰鍰上限將從現行1萬2000元提高到2萬4000元;於5年內再犯,處罰鍰最高額2萬4000元,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汽車。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無照駕駛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再增加加重拒檢罰鍰1萬5000元至4萬5000元。另一方面,新法也強化汽機車所有人責任,明定汽機車所有人允許無照駕駛,除了處以罰鍰,將吊扣牌照。
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有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其餘加重為4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此外,鑒於惡意逼車、國道危險駕車案件頻傳,為有效嚇阻,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危險駕駛樣態,包含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駕駛都屬於危險駕駛,最高可處3萬6000元罰鍰。
新法也將嚴重超速規定從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即適用危險汽車駕駛人罰則。(編輯:張均懋)11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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