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兼顧人權警權 通過警械使用條例2項子法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3日電)內政部為完備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後相關法制,今天通過2項辦法,明確規範使用警械後續可能衍生適法性爭議的調查小組運作事宜,並對合法使用警械導致第3人的損失,明訂補償及救濟方式。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警察人員依法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安全,但執行職務時面對各式危險,依法使用警械以保護自身或民眾的人身安全格外重要;為讓員警執勤使用警械更有保障,「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已在民國111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及「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2項草案,進一步落實員警使用警械及保障民眾權益。
內政部說,為確保調查的客觀與公正,草案明定「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彈性配置委員13人到17人,成員包括機關代表、鑑識、彈道、法律、警政、心理、精神醫學等領域專家學者,以及律師公會、關注警察權益或人權團體代表及警佐人員,且其中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一半。
內政部指出,為釐清事實真相,調查小組對於10年內的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得開啟調查;調查時得通知事件當事人到場或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得視調查需要,實施現場勘查、訪談或模擬;待調查報告完成後,則應公開供外界檢視,以維護民眾知的權利。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草案部分,內政部說,為妥適處理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致第3人遭受損失的補償事件,針對請求權人及補償機關界定、補償方式、項目及基準分別訂定標準。
內政部表示,為有效化解歧異達成共識,草案也明定處理補償事件,可採取機關與請求權人以協議方式進行;至於請求權人若不服補償金額,或補償機關在法定期間未為處分時等情形,請求權人可依相關規定提起救濟,以確保請求權人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今天通過的2項子法,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在近日發布施行,除更能落實保障員警使用警械事件相關當事人的權益外,也兼顧警察任務的順遂執行。
依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六條的補償規定,應以金錢為之,且以下列各款所定金額為最高數額,並得審酌第三人遭受損失及可歸責之程度,減輕或免除其金額:一、死亡者,新台幣600萬元。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極重度障礙新台幣450萬元,重度障礙新台幣375萬元。(編輯:林克倫)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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