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動保 立委提修法盼建民間收容所管理評鑑制度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1日電)鑒於動保法對民間動物收容所無管理規定,加上傳出民間收容所因人力不足發生不當飼養等情形,民進黨立委羅致政等人提案修動保法,盼建立管理、評鑑制度,保障大多數民間收容所的努力,不讓一粒老鼠屎壞一鍋粥。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莊瑞雄、許智傑、賴惠員等人所提動物保護法增訂第14條之3條文草案指出,民間因動物收容需求所設置收容所,實行照護、收容、尋找合適領養人等工作,現階段並無法規規範,即使多數民間收容所盡力維護,仍有少數收容所出現人力不足、環境欠佳,甚至有虐待動物的情形。
羅致政認為,應建立民間收容所登記制度,以便政府及民眾瞭解民間收容所狀況,如地點、環境及服務項目,也可透過評鑑制度,提升民間收容所品質,並可作為獎勵的評定依據。
羅致政說,美國各州對民間動物收容所有不同規定,部分州規範民間收容所需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效期為一年,需逐年重新申請,部分州則有稽查制度,並會將結果公布於網站,若有違反動保相關規定,可暫停或終止民間收容所。
而在國內,羅致政指出,台北市有民間動物收容處所設置許可及補助辦法,針對台北市設置民間動物收容所需申請許可,有效期3年,違反規定者可撤銷或廢止許可與登記;此外,也可向動保處申請相關補助,達到有效管理民間收容,同時又能提供相關協助。
羅政政說,動物保護法目前仍無相關規定,因此提出修法版本,避免少數個案,影響民間動物收容所的努力。
羅致政等人所提修法版本規定,民間機構或團體自行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動物保護的單位申請核發設置許可,並依許可內容進行設置,設置完成經勘驗核可後,發給動物收容處所登記證書。申請核可的民間收容處所,應受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動物保護的單位定期評鑑,評鑑方法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此案尚待委員會審查。(編輯:蘇志宗)1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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