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租屋合約期內漲電價 房客可拒付及申訴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10日電)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今天表示,租屋在契約租期尚未結束前,房東不得藉任何理由調漲已約定的房租或電費;房客如遇房東亂漲價,不但可拒絕支付,還可向地政局或消保官申訴。
地政局發布新聞表示,台電公布自4月1日起調漲電價,租屋族憂心恐將引發房東藉機調漲租金,或收取超額電費的電價上漲「蝴蝶效應」。
地政局地價科長蕭湘君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表示,為保障承租人及出租人權益,內政部訂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中,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如有違反且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將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地政局說,若租賃契約中,是由承租人負擔電費,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及非夏月,且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地政局說,一旦訂定契約後就不得任意更改,直到租期結束,才可重新議定新約內容。在4月1日前簽好的租約,夏季最高收取電費為每度新台幣7.69元,非夏季為每度6.03元。
地政局說,在租約到期前,房東若以電價調漲為名,任意調漲租金或增收、超收電費,依消費者保護法為無效約定,房客得拒絕支付。若發生爭議,房客也可向地政局提出申訴或檢舉,或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提出消費爭議申訴。(編輯:李錫璋)1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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