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護糾紛頻傳 護理之家團體籲放寬負責人資格
(中央社記者陳婕翎台北24日電)護理之家護理負責人應由護理人員擔任,但照護糾紛訴訟案頻傳,許多受聘護理負責人非出資申請人,卻須獨自承擔法律風險,相關團體籲放寬為一般成年國民皆可任負責人。
台灣護理之家協會前任理事長周矢綾今天透過文字向媒體表示,許多護理之家護理負責人非出資者,卻獨自承擔法律責任;桃園、南投、新北等地近年護理之家照護糾紛等案例,雖多數護理負責人最終獲判無罪,但冗長訴訟承受精神壓力,甚至有人離職,衝擊機構照護品質。
周矢綾說,修法不會影響護理師開業權,只是希望避免受聘護理人員承擔不應有的法律風險。去年與相關單位協商修法,達成初步共識;草案獲立法院三黨、17位立委連署支持,但送入立法院前,遭護理師護士公會全聯會及衛福部反對。若主管機關持續無視,不排除發起抗議。
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回應,台灣護理之家協會提出修正「護理人員法」,護理之家負責人資格由護理人員放寬至一般成年國民皆可擔任;去年8月8日曾開會討論,要求協會再提修正版本,且需與護理團體取得修法共識。協會卻在同年9月11日來函表態不依結論辦理,形同自行背棄會議。
照護司表示,投資人與護理之家負責人間在聘任、繼承及契約爭議上,常引發民、刑事訴訟困擾,建議可比照診所等獨立型私立醫療機構,訂立合約指引,作為解決方案;針對涉訟風險憂慮,衛福部將與護理團體合作,提升護理人員經營護理之家的能力,加強法治觀念與經營知識。
護理之家以照顧有護理技能照護需求的病人為主,是依據護理人員法設立,為護理專業而特許醫事機構,因涉及醫事機構專業照護品質與民眾權益,法制體例、制度設計與規劃,和全國各類醫事機構一致,機構負責人須具該專業領域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資格。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今天發出聲明表示,理解護理之家制度問題所在,但護理人員和醫師等醫事人員一樣,依法可以擔任機構負責人,這是保障專業地位和公平的重要制度;若貿然修法,可能導致責任歸屬混亂。
護理師護士公會全聯會建議,主管機關盡快訂定護理機構法人管理辦法,包括護理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清楚劃分經營者與專業管理者責任,也要引進公平競爭原則,防止壟斷和惡性競爭情況發生;同時提醒護理人員,勿隨便出借執照或掛名,以免淪為代罪羔羊。(編輯:吳素柔)11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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