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罷免投票及核三重啟公投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5日電)勞動部表示,7月26日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8月23日為核三重啟公投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予放假,雇主不得妨礙勞工投票,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須加給工資。
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布7月26日星期六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8月23日星期六為「公民投票日」,這兩天經勞動部公告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
勞動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予以放假1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工作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工資。
另外,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休息日或例假的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出勤工資。
勞動部提醒,行使投票權為公民權利,雇主不得妨礙勞工投票;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提到,「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已於5月28日經總統制定公布,勞工的國定假日將增加4天,分別為「農曆12月末日的前一日(小年夜)」、「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10月25日台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及「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
勞動部表示,以今年度下半年而言,勞工將新增3天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即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勞工如同意於當日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假設國定假日剛好遇到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勞動部提醒,由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是在年度中施行,各行各業的營運模式不同,事業單位因應該條例施行而調整出勤的同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製作,勞雇雙方應充分協商,以減少後續爭議。
勞動部表示,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編輯:張雅淨)1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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