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新訂勞退罰鍰裁罰基準 6月上路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4日電)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若雇主拒絕提供勞工名冊,或未依規定每年2、8月底前申報勞工月提繳工資調整可開罰,勞保局近日訂定裁罰基準,明確罰鍰次數與額度,6月正式上路。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若事業單位拒絕提供查對其所屬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雇主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勞保局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是雇主未依規定在每年2、8月底前申報勞工月提繳工資調整、未依規定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雇主提繳金額,依違規項目不同,有不同的罰鍰。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近日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明確這些違法事實的裁罰基準,6月1日正式上路。
勞保局勞工退休金組長楊佳惠接受媒體聯訪指出,勞工退休金條例過去沒有訂定相關裁罰基準,因為法規涉及執行單位相當多,後來因勞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等對於罰鍰都訂有裁罰基準,經參酌其他制度、執行經驗,近日也訂定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根據法規,若事業單位拒絕提供查對其所屬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法定罰鍰為新台幣3萬元至30萬元;6月起,裁罰基準將更明確,會依事業單位當次違反行為當日起往前追溯,計算1年內違反同一規定受裁處罰鍰次數,若為首次被裁罰,罰鍰額度為3萬元,第2次為6萬元、第3次為12萬元、第4次為24萬元,第5次以上都開罰30萬元。
另外,若雇主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勞保局要求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也會從當次違反行為當天起往前追溯1年,若1年內首次違法開罰2萬元,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第2次開罰4萬元,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若是違法5次以上,開罰10萬元,一樣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根據勞保局113年裁罰統計,雇主未申報提繳退休金案件共80件,未通知勞工提繳金額有8件,拒絕提供查對資料2件;另外,雇主未核實申報提繳工資有2025件。(編輯:吳素柔)11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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