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防制區劃設標準加嚴 5縣市懸浮微粒改未達標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1日電)環境部預告加嚴空氣污染防制區劃分標準,且判定方式改為轄內各測站皆須達標,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等5縣市懸浮微粒由符合標準改列未符標準。
環境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已預告「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修正草案,此次為配合9月30日修正發布的空氣品質標準,採用更嚴格判定方式,除提高濃度要求外,並規定各縣市轄內所有空氣品質監測站必須全數達標,才能列為二級防制區(符合標準區域),取代過往以測站平均判定的方式。
環境部指出,此次被列為三級防制區(未符合標準區域)的縣市並非空氣品質惡化,而是採用更嚴格的標準。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在各項污染物中,懸浮微粒(PM10)三級防制區由6縣市增至11縣市,新增5縣市為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因台灣PM10年平均及日平均標準分別由50及100微克/立方公尺,加嚴為30及75微克/立方公尺,且判定方式改為轄內各測站皆須達標。
另外,細懸浮微粒(PM2.5)三級防制區維持14縣市,而臭氧(O3)除宜蘭縣、花蓮縣及台東縣為二級防制區外,其他縣市仍為三級防制區。
環境部就PM10新增的5縣市補充說明,回顧自民國105年推動污染管制以來,這5個縣市的PM10濃度下降趨勢顯著,不亞於其他縣市,降幅分別為35%、36%、29%、40%及42%。
環境部指出,藉由劃設空氣污染防制區的管制工具,授權縣市政府採取更積極污染源管制措施,例如加強道路揚塵、露天燃燒及營建施工等污染源的防制作為,以持續降低PM10污染,針對工業排放及交通污染所產生的PM2.5及O3前驅物進行更嚴格的管制。
環境部將偕同地方環保局實施更嚴格管制措施,包含新設污染源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既存污染源進行污染削減;此外,三級防制區的空污費費率較高,將投入更多資源於污染管制,促使企業投資污染防制設備,持續改善空氣品質。(編輯:戴光育)1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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