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店貓攻擊 男友報復怒踹 反致貓受傷 新北動保處開罰1.5萬元罰鍰

新北市黃姓民眾於三重區三民路附近騎樓遛狗,店貓尾隨攻擊,民眾並向男友敘述,遛狗時經過店家遭店家貓隻攻擊,其男友聽完後暴怒回到店家,發現店家所飼貓隻在貓籠裡,狠踹了2腳造成貓籠變形貓受傷。動保處接獲通報後隨即約談犬隻飼主男友及調閱監視器影片釐清案情。民眾男友除了被民事求償毀損貓籠外,並依動物保護法重罰1萬5,000元罰緩。
此案受傷民眾向男友訴苦,遛狗時經過店家遭店貓攻擊腿部嚴重抓傷,不料男友聽完後立即回到店家,發現店家所飼貓隻在貓籠裡,逕直走到貓籠狠踹2腳,造成貓籠變形貓隻受傷斷甲,並因受驚嚇在貓籠亂竄,導致貓籠附近皆是血跡,遭攻擊後貓隻飼主隨即帶著貓隻前往動物醫院檢查治療,發現貓隻指甲脫落流血、前肢大拇指撕裂傷等傷害。
動保處接獲通報後隨即約談犬隻飼主男友及調閱監視器影片釐清案情。男友表示,貓隻攻擊女友造成女友右後腿受傷,憤怒之下前往店家,進入店家飼貓處,並踢了2次貓籠,當下店家及店員嚇傻,隨後至警局報案及提出民事求償。貓隻飼主也因管理不當以致路人受傷,依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裁罰新台幣3,000元罰鍰,但民眾報復性行為也不可取。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次依同法第30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可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發生寵物傷人事件時,切勿直接暴力傷害寵物,本次事件後該貓隻已被飼主用籠子關好,不敢再讓貓逃出店外,但犬隻飼主男友進入店家暴力攻擊貓隻,造成貓隻受傷,除面臨民事求償還觸犯動物保護法,得不償失。
新北市動保處呼籲,犬貓天生互不相容,因此建議飼主應做好管理及防護措施,而外出寵物時也須依法規繫好牽繩或籠飼,以管控寵物,避免造成交通危險及防止對他人或動物造成傷害,如因被寵物傷害時,應先行就醫治療後報警及通報動保處,切勿自行對寵物進行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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