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趕上班撞傷狗「直接開走」 吞3萬罰單

新北市動保處日前獲通報,在三峽區中正路二段與大利路路口處,發現車輛行駛不慎撞傷犬隻,不僅沒下車察看也未報案,反而肇事離去。由於此行為造成動物受傷,且未下車察看動物狀況、沒有報案,更未協助動物就醫,違反本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使動物受傷害的行為人,未儘速將動物送醫治療,處以3萬元罰鍰。

動保處日前獲報,有車輛行駛不慎撞傷黑狗,但未下車察看犬隻狀況,反而肇事離去,現場民眾隨即通報動保處及吉埔派出所前往處理,但當人員至現場時犬隻已經死亡,動保處與吉埔派出所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肇事車牌號碼,並通知駕駛到案說明。
肇事民眾表示,當時趕著上班且行駛過程中與左側車輛並行,未注意到犬隻竄至路中不慎撞上。動保處說,肇事民眾明知撞到狗,但未下車察看、報案及送動物就醫,違反本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處以3萬元罰鍰。

動保處查閱行車紀錄器畫面後,發現駕駛多次變換車道,且與旁側車輛併行,故發現犬隻時不注意直接撞上。動保處除了開罰駕駛外,也在周邊住家、商家詢問釐清該犬隻是否為有飼主犬隻或流浪犬隻,若發生飼主未使用繫繩且疏縱犬隻的情形下,而導致飼犬遭撞傷,飼主也可能涉及違反《動保法》第5條第2項第4款規定,應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違者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以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罰鍰。
動保處呼籲,如在路上發現動物時,請減速慢行,如遇突發狀況不慎撞傷動物時,也應盡快將動物送醫並通報動保處,不可無視動物生命,置之不理,以免涉及違反本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而挨罰。另提醒飼主,勿放養犬隻或未使用繫繩使犬隻在馬路亂竄,易發生危險還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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