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歸女方 婆婆竟帶走孫「長達1年多」法院這麼判

桃園市一名陳姓男子和張姓女子2020年協議離婚,A童(化名)的親權歸女方所有,但陳男的媽媽無法接受,偷偷將小孩帶回老家,事隔1年多才透過兒子歸還,讓張女相當不滿,對前婆婆提告,桃園地院審理後,判決結果曝光了。
根據判決書記載,陳男和張女曾是結婚夫妻,並育有一名A童,再加上陳男媽媽,4個人住在同一個屋簷下。2020年2月22日,陳男和張女發生爭執,雙方最後同意離婚,並在當月25日完成手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表示,A童的親權歸張女所有,不料陳男媽媽得知後無法接受,竟拒絕交出小孩。
張女見陳男媽媽不願交出孩子,只好向法院聲請交付子女,隨後在2020年12月10日經家事法庭民事裁定,命令婆婆需將A童交付給張女,但對方拖到2022年1月15日才透過陳男將A童送還回給張女,讓她非常不滿,氣得將陳男媽媽一狀告上法院。
陳男媽媽在法庭上辯稱,表示自己有義務去保護無自保能力的幼兒,並認為張女沒有負起保護的職責,「我有在2020年2月22日把A童帶回我老家,是因為張女和我兒子在離婚前,衝突的很嚴重,當天我抱著A童,張女有叫我把A童給她,因為張女過往就是有在盛怒找小孩洩憤,我不給她,她就直接伸手要抱走,當下我還是沒有讓張女把A童帶走。」也說明自己不願歸還A童,是擔心對方做出暴力的行為。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陳男媽媽雖指控張女有情緒失控、暴力傾向、對A童照顧不當等行為,卻無法提出佐證,只是單方面的說詞,加上張女和陳男早在離婚那年,就約定好A童的親權由張女獨有,陳男媽媽未經同意就將A童帶離,顯然損及張女的親權行使,認定其言明顯屬於事後狡卸之詞,不足採信,最終依略誘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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