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案懸宕14年! 嫌疑人"指紋在屋外"判無罪
彰化員林山區一棟民宅在14年前遭竊,竊賊將鐵窗破壞後,將屋內裝有2千元的存錢筒偷走,雖然警方事後在鐵閘門上,採集到一枚陌生人的指紋,但遲遲無法比對出嫌犯,直到去年,一名唐姓男子涉及毒品案,比對指紋意外符合,檢方認為,他就是當年闖空門的竊賊,以加重竊盜罪起訴,原本以為懸宕十幾年的案子終於要破了,但經過地院、高分院2次審判,唐姓男子都被判無罪。
門口裝上鐵門,窗戶也架設鐵窗,即便安全措施做這麼好,員林山區這處民宅,14年前,還是有竊賊破壞鐵窗後,將屋內裝有2千元的存錢筒偷走,屋主(聲源)說:「有採到嫌疑犯的指紋。」雖然採到陌生人的指紋,但警方始終無法比對出嫌犯,直到去年,一名涉及毒品案的唐姓男子,意外和這枚指紋符合,檢方認定他就是當年的竊賊,破壞鐵窗侵入住宅行竊,以加重竊盜起訴,但彰化地院審理認為,只有屋外鐵門上有男子指紋,屋內沒有,因此只能證明男子有摸過鐵門,沒辦法證明有入屋行竊判他無罪。
屋主說:「現場都已經有採到指紋了,怎麼會去分說在裡面在外面。」不只屋主不能接受,檢方也不服,認為男子和屋主不認識,在偏遠山區的屋外留下指紋,違背常理,因此提出上訴,彰化地檢署襄閱檢察官葉建成說:「採到指紋的位置,距離馬路有相當遠的距離,因此認為是被告必然是碰觸到,該處而留下的指紋。」
案子進入台中高分院再次審理,但二審法官還是認為,雖然屋外的鐵閘門上,有採集到男子指紋,但屋內沒有,因此只能證明,男子有摸過鐵門而已,律師王捷拓說:「法官大概要形成心證,大概都必須要100%的一個確信,屋內沒有指紋屋外有指紋的情形,只能夠證明說這個人有到屋外,還沒有辦法形成說他在屋內,有竊盜的一個直接推論。」
律師也認為,男子事後辯解,可能是不小心摸到門才有指紋,的確不合常理,但根據訴訟法規定,不能因為被告不合常理的辯解,就判他有罪,除非能提出更有力的證據,至於會不會再上訴一次,彰化地檢說,會由檢察官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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