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眼揪出刮車怪客 "難辨識"法官判無罪
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的上訴期限,是從收到判決的隔天,開始起算20天,小心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台北市就有車主,把車停在路邊的收費停車格裡面,結果車子被刮傷,停在她後面的,也是一樣狀況;2位車主提告毀損,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找到刮車怪客,但雙方因為維修費談不攏、和解破局,嫌犯被檢方起訴。沒想到法院認為,因為無法清楚辨識,嫌犯手上有沒有拿物品刮車,所以判決無罪;車主說沒收到判決書,錯過了上訴期限、全案定讞。
案發畫面,短袖上衣的男子,深夜走在台北市環河南路上,不走人行道,偏偏走在大馬路邊,經過轎車左側,右手不是隨著步伐擺動,而是靠近車身,前後2輛車的車主牽車,就發現愛車被刮傷。受害車主說:「跟我們去到派出所那邊說要和解。」
羅姓男子前年10月底凌晨,移似拿尖銳物,邊走邊隨機刮車,2名車主提告毀損,光其中一人的賓士車,維修費就要6萬,男子認為金額太高,雙方和解破局,檢察官偵結、起訴男子。沒想到案件進入法院,被告否認犯行,還說以為是喝醉犯案,想說花小錢和解就不用上法院;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為,雖然被告確實有經過2輛車旁邊,但看不到他手上有拿東西,判決無罪。
車主說去年底一審判決,她沒收到判決或通知,已經過上訴期限,查判決才知道無罪確定,痛罵司法太誇張。受害車主說:「他就否認他有這個行為,影帶都那麼清楚了無罪,那怎麼樣才是有罪,任何犯罪只要都不是說拍得很清楚的話,他不是都沒犯罪嗎。」法官認為,警方只提供被告經過的監視器畫面,卻沒有提供,2名車主停車後,到發現刮痕的所有監視器畫面,不能單憑,警方提供的畫面就推斷被告是犯嫌,案件過上訴期限已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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