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比刑期久 猥褻案更生人聲請釋憲
司法要建立公信,程序正義是基礎要件。十三年前,盧姓男子闖進民宅趁機猥褻熟睡的少女,被法院判刑一年,和其他刑案合併執行三年五個月,結果服刑結束,又在培德監獄強制治療超過九年,他說他被關了足足十二年!七年前,他聲請釋憲,今(3)日上午,憲法法庭進行最終的言詞辯論庭,針對強制治療沒有期限也沒有替代方案,有沒有違反人權做討論。
不管是在捷運站被陌生男子襲胸,還是在圖書館遇到露鳥俠,甚至有少女熟睡被闖進家門的男子猥褻,相關案件的嫌犯落網,有的除了被判刑,還要接受強制治療,但有人被關了三年五個月,再強制治療超過九年,七年前聲請釋憲,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代理人周宇修律師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其實是一個,法律價值上的判斷,它其實呢沒有辦法透過,真正醫學的方式來代為論斷。」聲請人潘韋丞法官說:「國家現在做的只是單純地,把行為人跟社會區隔開來,把行為人排除在社會之外。」
聲請人張淵森法官說:「不分犯罪行為的輕重,不分行為的危險性高低,一律長期治療,已經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相關機關,包括衛福部、法務部,也出席,提供各自的專業見解;司法院刑事廳長也舉了日本案例,當事人強制治療了將近四十年。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說:「只有強制治療處分沒有最長期間,也沒有替代措施這樣的因素,會導致受處分人,有受到終身或長期監禁的可能。」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說:「大家都批評為什麼會在培德醫院,做一個標籤性的詐欺這是誰造成的,這是地方政府造成的,地方政府沒有一個人願意,垃圾場去蓋在他旁邊。」鑑定人李佳玟教授說:「刑法第91條之1有再犯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的用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理由是從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目的來看,這兩個法律用語涵蓋範圍過廣。」性侵強制治療無期限有沒有違憲,大法官開憲法法庭,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的法律明確性、罪刑法定、人身自由,都是討論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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