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弒母判無罪 爭議判決社會譁然
這兩天討論度最高的,就是昨(20)日天高等法院判決砍殺母親還丟下樓的男子無罪!因為判決理由是犯案當下嫌犯吸毒沒有辨識能力,網路就開始流傳吸毒變成保命符;被害人權協會也批評,判決一出天下大亂!法務部長蔡清祥今天嚴正聲明,高檢署一定會上訴,雖然最近出現一些和民眾法律情感有落差的判決,但呼籲大家,不要誤會沒有辨識能力就能免除刑責;法律系教授也建議,可以參考德國欠缺辨識能力的毒蟲,還是會面臨五年以下的刑責。
砍殺母親還把遺體丟下樓的逆子一審無期徒刑,二審逆轉改判無罪,重獲自由不到半天,就因為之前的傷害案又上銬、被關進桃園監獄。全國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說:「刑法第19條第3項有特別規定,如果你是過失自行招致,你造成的精神障礙是不能免責。」
法律上的原因自由行為,是想殺人而吸毒,還是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果是吸毒喝酒,行為能力受影響而犯案,才可能獲得減刑或是免刑。但網路開始流傳,吸毒或喝醉胡作非為不會有罪,法務部長鄭重聲明!法務部長蔡清祥說:「讓自己陷於一個無辨識能力的狀況,就可以為所欲為甚至犯了罪,就不要受到刑事的處罰這是錯誤的。」
專家建議,德國針對類似欠缺辨識能力的毒蟲,還是有五年以下刑責。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說:「德國他們是在他們的刑法分則,台灣把它翻譯成所謂的自醉行為,當他因為故意或者過失,他導致自己無責任能力,會有一個例外為了保護法律的利益,就給你科5年的刑責。」
判決出爐,承辦檢察官已立刻調閱卷證資料,著手研議相關法律疑義,就是等收到判決書後就要馬上提出上訴,依據法律維持社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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